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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纲要

如果要问我哪一本书让我彻底展开自由的翅膀、并且变成一名彻头彻尾的自由主义者,那么我一定要回答:约翰密尔的《论自由》。

《论自由》最精髓的地方是: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这一原则的实施,有赖于对政府及社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这也正是本书最早的中译者严复先生将其译为“群己权界”的渊源所在,这种思考对每一个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来说,仍然至关重要。

《论自由》里面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

第一个版本我读的是译林出版社,这次重读的是孟凡礼的版本,出版社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翻译非常棒,信达雅都满足了。

这个译本里面有高全喜老师的序言,里面一段话也让我印象深刻: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面临着双重扭结的问题。一方面,我们依然还需要洛克的《政府论》,因为基于个人权利的现代国家政府构建并未经由一系列革命彻底奠定下来,权利论与契约论的宪政民主框架即现代国家政制构建还有待完成,这也正是我一再强调洛克理论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原因所在。而与此同时,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却不会停留在早期现代阶段,而是迅速向成熟现代迈进,所以另一方面,我们就又在还没有走完“洛克政府论阶段”的时候进入了“穆勒新政府论阶段”,因而穆勒的《论自由》同样成为我们所必需。

第一章 导读

最近几年我一直在强调一种关于中国问题的看法,那就是自鸦片战争至今一百七十年来,尤其是历经两个共和国(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社会依然处在一个古今之变的转型时期,即从古典王朝社会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转型远没有彻底完成。

我们看到,西方文明的这个时期产生了一大批思想家,细数起来,这个名单可以从马基雅维利、博丹、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亚当•斯密,一直数到边沁、约翰•穆勒。

中国百余年来古今之变的社会大转型至今业已跨过二十一世纪的门槛,如果说在两个共和国的创制时期,中国还是处在一个较为标准的西方早期现代的社会构建,即一个现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的发轫与肇始之际的话,那么我们看今日中国,大陆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所带动的社会之全面变迁,以及台湾在解严之后逐渐进入开放的宪政民主社会,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都已大致走过了早期现代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的创建时期,都面临着向更为成熟的正常的现代社会的转型问题。

洛克《政府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虽然洛克在《政府论》中非常强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的个人权利,但他作为早期现代的思想家,所面临或针对的真正的理论对手主要是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权,因此《政府论》的中心内容在于构建一个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个人的基本权利只是作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而被表述出来的。

穆勒这本名为《论自由》的十九世纪之新版“政府论”,从表面上看与洛克恰恰是相反的,《论自由》的大部分篇幅讨论的都是个人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的重要性,而洛克《政府论》的大部分内容讨论的则是政府权力以及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等政府的职权功能。

我所谓的“群己权界”指的就是right与power之间的rule(规则)问题,这个群己权界就构成了自由的核心原则:一个社会的权力应该是一种基于规则的(具有正当性来源的)权力,其要义是通过划分政府权界,尊重并保障每个个体之人的right。

英国经验主义不承认绝对真理,因此就主张没有谁能够垄断真理,即便是具有正当合法性基础的政府乃至社会本身,也都不例外。这就要求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为思想言论自由提供广阔的社会空间,进而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上也是如此,要为个性自由发展保留出可供伸展的领地。《论自由》的前三章主要是正面论述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的原理,在第四、第五两章,穆勒进入了对于自由原理的应用的分析,在我看来,这两章才是全书的真正落脚点一一为捍卫个人自由而划定“群己权界”,其实也就是新版的“政府论”,要旨也就是限制政府以及社会权力,限制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以及强度,给那些可能是谬误也可能是真理的思想言论和个性拓展留下自由的空间,为人性的内涵向更丰富化的发展创造条件,为英国社会保持其活的生命力。

第一章 引论

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在我们早已熟知的那部分历史中,特别是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征。但在过去,这一斗争发生在臣民或臣民中的某些阶层与政府之间。那时的自由指的是对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范。统治者被认为必然与其所统治的人民处于相敌对的位置(希腊的一些平民政府除外)。统治者不管是一个大权在握的个人,还是实际掌握统治权的某个部族或等级,其统治权威不管是得自于继承,还是来自于征服,无论如何,其掌握权力不是出自被统治者的意愿。

人类事务已进步到这样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统治者应该成为独立的权力而与人们自身利益相对立,已经不再认为有本质上的必要了。如果能让国家的各级官吏成为人们的承租人或代理人,可以随他们的意愿而撤换,看起来要好得多。似乎只有用这种方式,他们才能获得完全的保障,使得政府权力永远不会被滥用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凡有平民政党存在的地方,这种选举短任统治者的新要求,都逐渐成为他们寻求的重要目标,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此前寻求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努力。

人们最初认为并且仍然庸俗地认为,多数者暴政之所以像其他暴政一样可怕,主要是因为它是通过公共权力的措施来施行的。但是深思之士已经察觉到,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时,即当社会集体凌驾于组成它的各别个体之上时,暴政的实施就并不限于借助政治机构之手而行的各种措施。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范围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错误的。第三,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但参加联合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强迫和欺骗。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正如人们所希望的,如今这个时代,对于出版自由作为防范腐败或暴虐政府的有效手段之一,已没有任何为之辩护的必要了。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立法或行政机关,不与民众利益相一致,而欲将意见指示给民众,并且规定哪些见解或言论才是允许人们听到的,其势不可行,肯定是无需争辩而后已了。

有必要对这两个各自对应着不同论据的论点分别予以考察:一是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二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1、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

认定某一意见正确乃是因它在一切与之竞争的场合中都未被驳倒,与认定它正确乃是因它不容反驳,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对我们所持的意见,给予反驳与质难的完全自由,是我们有理由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认定它正确的先决条件,而且除此而外,在人类智能所及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作为正确性的理性保证。

既然人类中那些最有资格相信自己判断的明哲之士,尚有必要依此才敢确保自己正确,那么混杂多数愚众和少数智者而形成的所谓公众,就更须依此去检验了,这并非什么过分的要求。

有一件事,也许无论多少次向人们提醒都不嫌其过:从前一个名叫苏格拉底的人,跟他那个时代的司法当局和公众意见发生了令人难忘的冲突。苏格拉底生于一个俊彦迭出的时代和国度,依照对他个人和那个时代深为熟稔之人所流传下来的说法,他可称是当时最为正直的人;而我们也知道他是后世所有美德之师的表率和典型,他的博大思想共同启发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个为有史以来一切杰出思想家所公认的宗师一一两千多年后,他的声名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彰显,几乎盖过了其他所有为他的城邦带来荣耀的有名之士一一却被国人经过审判后以不敬神和不道德的罪名处以死刑。所谓不敬神,是指否弃这个国家所信奉的神;甚至他的控告人声称,苏格拉底根本不信任何神。所谓不道德,是指用他的思想和教导“腐蚀青年”。有理由相信,在这些指控面前,法官确是真诚地认为他有罪,于是把这个可称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好的人当作罪犯处死了。

但是确切地说,真理总是能战胜迫害的说法,只是一种美丽的谎言,人们彼此津津乐道,直至最终成为陈腔滥调,但一切经验都与之恰好相反。真理被迫害扑灭的例子史不绝书。其纵使不被遏绝,也动辄被推后数百年不止。仅就宗教观念来说:先路德而进行宗教改革者不下二十余辈,但是都被镇压了。布雷西亚的阿诺德被镇压了。多尔奇诺修士被镇压了。萨伏那洛拉被镇压了。阿尔比派被镇压了。韦尔多派被镇压了。罗拉派被镇压了。胡斯派被镇压了。真理的真正优势在于,如果一项意见是真理,它虽可能被扑灭一次、两次以至多次,然而在悠悠岁月之中,总会有人重新发现它,直到有一天它的重现恰值一个有利的环境,成功地逃脱了压迫,再到它经受住了随后所有镇压它的企图而大步前进。

苏格拉底被处死了,但是苏格拉底的哲学如日中天,它的光辉照遍整个人类智慧的苍穹。基督徒曾被投身狮吻,但基督教的教堂长得如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高耸于比之更古老但却毫无生气的物种之上,并且以其遮天之荫令它们窒息。

2、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第二部分我们先把任何公认意见都有可能错误的假设搁置一旁,而是假设它们皆为正确,然后再来考查一下,如果其真确性不容自由且公开地讨论便径直加以主张,这种做法究竟有何价值。一个持有强烈信念之人,不论多么不情愿承认他的意见可能有错,只要想一想,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他都应该有所动容。

一个人只要毫不怀疑地赞同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就足够了,尽管他对此意见所据之理由毫无所知,甚至不能为反驳最肤浅的异议提供哪怕一条站得住脚的辩护。这样的人,一旦自权威方面得到某种信条就想当然地认为,允许对其提出质疑只会有害无益。只要他们得势,就几乎不可能允许对公认意见提出明智而审思式的反驳,从而使它受到的反对只可能是鲁莽而无知式的;因为完全钳制一切议论毕竟不大可能,当议论一旦出现,未能真正深入人心的信念就会在论辩的只言片语面前轻而易举地屈服。

虽然人们信奉某种真理,都理应对之有所理解,但即便我做出最大让步,姑且承认那种认为对所奉真理不必人人都需理解的观点,也未能丝毫削弱言论自由的理由。因为,即便是这种说法,也承认了人类应当拥有一个理性的保证,即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已被圆满地答复。

那些原本最能深入人心的义理,却因为言论自由的缺乏,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保留下来,人们根本不能通过想象、情感或理智对其有所领会,这种情况竟至于达到什么程度,可以通过多数信仰者对基督教教义的持守方式的例子来说明。

随着人类的进步,人们不再争论或不复怀疑的道理必然日益增多;并且真理息争止疑的数量和分量,也几乎可以用来衡量人类幸福的程度了。人们在一个又一个问题上的严重分歧相继消失,是意见统一过程中必然会有的事情之一;意见统一于真理可为人类造福,情形恰如意见统一于谬误时可为人类招祸一样。

3、更多的讨论内容

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了两种可能性:一是公认意见有可能是错误的,因而某些不同意见倒是正确的;二是即便公认意见正确,而与相反的错误意见的较量,对真理能够得到清晰理解与深刻体认也是必要的。但是还有一种比这两者都更为常见的情形: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并非一者全对另一者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二者之中;公认的信条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必须要由不合主流的意见来补充真理的剩余部分。

异端意见通常包含一些被遏制和被忽视的真理,其一旦冲决令之不能抬头的桎梏,不是寻求与包含在通行意见中的真理相调和,就是起而与之分庭抗礼,以同样唯我独尊的姿态把自己当作完全真理树立起来。迄今为止最为常见的乃是后一种情形,因为人心每每偏爱一己而很少兼顾各方。因此,甚至在观念的历次革新换代中,也往往是一部分真理兴起的同时,伴随着另一部分真理的沉没。

政治方面,下面所言几乎已成老生常谈:强调秩序或稳定的政党与要求进步或改革的政党,同为政治生活达至健康状态的必要因素;直到二者中某一个能够扩展自己的理解力,成为既重秩序又能进步的政党,懂得并善于辨别什么适宜保守什么适宜革新乃止。这种想法固然是将对方的缺陷化为自己的长处,但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因为双方的对立,而使彼此保持在理性和稳健的限度之内。

政治上纷见迭出的各种言论,如民主制和贵族制、产权论和均富论、合作和竞争、奢侈和节俭、群性和个性、自由和纪律,以及实际生活中永相对立的种种意见,除非每一对的两方都能同样地自由发表,并且以同样的才情和精力得到贯彻和拥护,否则对立的双方都不会有机会得到公平的对待,必然会像天平的两边此起而彼落。

在生活的各种重大实际利害上,真理往往是对立双方调和与交汇的问题,却很少有人能够有足够恢弘公正的心胸,去用正确的方法作出适当的调整,而使真理只能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得到。

在以上所列举的任何一个重大而又具有开放性的问题上,如果两种意见中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具优势,那么不仅要得到容忍,还应该去鼓励和支持的,恰恰该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为少数人所持有的那个意见。当其时,那一意见一定代表着被忽视的利益,代表着有丧失公平对待之危险的某一方面人类福祉。我知道在这个国家中,对于大多数这类主题上的意见分歧并不存在任何不宽容。从得到公认且日益增加的事例中,都显示并证明着一个普遍的事实,在人类智慧的当前状态下,唯有通过意见的纷歧多样,才能使真理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如果我们发现有人在任何问题上,对世人显然一致公认的意见竟有不同看法,纵然世人是对的,那些异见者为自己辩护的话中,也总有一些值得我们一听的东西,若禁止他发言,则对真理而言往往就会有所损失。

4、总结

我也不敢说,让一切可能的意见丝毫不加限制地自由发表,就能结束宗教或哲学上宗派主义的祸害。心胸狭隘之人,对于他所热衷的每一个真理,都必然会极力主张,反复强调,甚至以各种办法来实行,就好像世界上再也没有其他真理,或者无论如何都不会有第二义能对其有所限制或可与之一争高下。我承认,一切言论都有向宗派化发展的倾向,且并不会因有了最自由的讨论而得以矫正。当争端的两造只有一造有辩护人代表其上前时,有人却能够在两造之间做出明智判断,在人类的精神属性中,没有什么比这种公断能力更为罕见了,既然如此,若不是让问题的各方公平地出现,令包含任何真理片段的每一项意见不仅能有辩护人,而且还要让其辩护足以让人不得不听,真理就不可能被发现。
2024-01-29 17:34:11 星期一
一、即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实我们未必真的不知道,那个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此点就是认定我们自己一贯无错。

二、即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题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见难得是或从来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过与反面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三、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

四、信条本身的意义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隐晦而至于消失,对人的身心言行将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最终,由于信仰仅仅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结束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之前,似乎还应当对某些人的一种看法稍作注意,他们认为,一切言论固然都应该被允许自由表达,但前提是意见表达方式必须温和节制,不能逾越自由讨论的界限。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这些假定的界限根本无法确定,因为如果要检验意见受攻击的那些人是否受到了冒犯,我想经验一再证明只要其所受攻击是有效且有力的,则冒犯就是一定的,每一个紧相逼迫而令其难于作答的反对者,如果再对那一主题表现出任何激情的话,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无节制的反对者。

最主要的冒犯则来自于除非通过他自己不经意的泄露,否则就极难证明其罪过的那种类型。其中最严重是,强词夺理地诡辩、隐瞒事实或论据、颠倒事件的要素、曲解对方的意见。

至于通常所指的过激辩论,即恶语谩骂、讽刺挖苦、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做法,如果对这种语言利器的斥责,总是同等地要求双方都不要使用,也许应该得到更多的支持;可是人们却仅仅希望限制使用它们来反对主流意见;如果反对的是非主流意见,则它们不仅可以被使用而不致遭到普遍反对,而且使用者还有可能赢得激于义愤而热诚卫道的赞誉。争辩者所可能会犯的最坏一种冒犯,就是污蔑抱持相反意见的对手乃是不道德的坏蛋。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前一章一节论证:人类在形成意见以及毫无保留地发表意见上不可不自由;思想言论的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没人突破禁令而加以力主,其对人类智性进而德性的种种恶果。

接下来我们要考查的是,是否能以这些同样的理由,来主张人类应该依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的或道德的阻挠,而将其意见贯彻到自己的生活之中。

无论何种行为,但凡没有正当理由而贻害于人,都该受到反对意见的抑制,如有必要还应通过人们行动上的干涉加以阻止,苟其情形严重,则人们做出上述遏阻之举就为绝对需要。是故个人自由必须要有所限制,即无论如何不能令自己妨碍他人。如果其能在涉及他人之事上避免妨害他们,而仅仅在事关自己之事上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么能够表明意见应予自由的那些理由,同样也可以证明,只要其自负后果,就该被允许将自己的意见贯彻到行动之中而不受干涉。

正如只要人类未臻完善,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就是有益的,同样,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也是有益的;各种性格只要不伤及他人就该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有人愿意一试,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就该允许通过实践去证实。

总之,在并非首先关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就应该得到伸张。如果行为法则不是出于个人的性格,而是出于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人类幸福就缺少了其首要因素之一种,而这项因素恰恰对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十分重要。

如果一个人将自身生活计划的选择,全部委诸世人或自己的生活圈子,则无需赋予他任何其他能力,只要有猿猴一般的模仿力就足够了。人性并不是一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的机器,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与发展。

我既已说明个性与发展乃是同一回事,只有个性得到扶植培育,才造就出或才能造就先进的人类,这里本可以就结束这一论证了:因为在人类事务的极限之内,既然个性的舒展可以让人类自身接近其所能达到的最佳境地,还有什么更多更好的话值得一说呢?或者说到对于人类幸福的阻碍,还有什么比压抑个性更为可恶呢?然而,这些理由无疑仍不足以说服那些最需要被说服的人们;必须进一步说明,人类中的这些先进者总是或多或少有益于那些未进者——即向那些不渴求自由,也不稀罕自由之助益的人点明,如果允许他人利用自由而不加以阻挠,他们也会在某些不难理解的方式下获得回报。

我这样断然强调天才的重要,以及应该允许他们在思想和实践上自由舒展的必要,是因为我深知虽然理论上没人会反对这一立场,但是我也知道事实上几乎每个人对此都完全漠不关心。人们以为,如果天才不过意味着可以创作出动人的诗歌或悦目的图画,那固然是好。但是一说到它的真正所指,也即思想和行动上的首创,尽管没人会说那并不值得如何夸赞,却几乎所有人心里都不以为然,以为没有它人们照样会做得很好。

强制他人必须走他所指的道路,这种权力不但与其余所有人的自由与发展相违背,而且足以令强者自身腐化堕落。然而,如今仅仅由普通人组成的群众,其意见已成为或正成为无处不在的支配性力量,能够平衡和矫正这种趋势的,似乎只有那些思想高标之士不嫌其多的鲜明个性。一个社会怪诞之行的多寡,一般说来也跟其所含创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气的多寡恰成正比。今日敢于独行怪癖之人寥若晨星,正是这个时代大为可惧的标志。

今日英国之伟大尽在集体,以个人而言实渺小不堪,我们之所以还能够产生任何伟大的事物,全在于还保持着联合行动的习惯;而对此我们的道德与宗教仁爱之士却感到心满意足。但是,英国之所以为英国,却不是赖这些人之力,而是有赖恰恰与之相反的一流人物,如今要避免英国衰落,也正需那另一类人物才行。

当今时代的这些趋势,比以前大多数时代都更倾向于促使公众指定行为的一般规则,竭力要每个人顺从其所认可的标准。并且这种标准,明言也好,暗示也罢,就是要求对任何事物都不能抱有强烈的欲望。其理想的性格就是没有任何特出性的性格;就像中国女子的缠足一样,通过压制束缚来摧残人类天性中每一个格外出众的部分,务将外表轮廓明显不同的人们驯服成毫无个性的平庸之辈。

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进步都是一种持久的障碍,因为它总是不断地反对志在发现优于习俗之物的那种气质,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气质或被称作自由精神,或被称作进步或改良精神。进步精神并不总是同于自由精神,因为它可能会将进步之事强加于未必情愿的民族;而自由精神,为抵抗这类企图,也会与反对进步者结成局部或暂时的同盟;但是进步唯一可靠和恒久的源泉却是自由,因为只要有自由,有多少个体,就可能会有多少个独立的进取中心。

确切地说,这个世界大部分地方都没有历史,因为那些地方习俗的专制都相当彻底。整个东方就是这种情形。习俗在那里是一切事情的终审裁决,所谓的公平和正义意指与习俗相一致;只要以习俗为理由,除了醉心于权力的暴君之外,就没有人还会想到反抗。而我们已看到它的后果了。那些民族必定曾经拥有过创造力;他们不可能一开始就生活在一块物阜民丰、文化昌明的土地上,而且凭空通晓多种生活技艺,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开创的,并由此将自己造就成当时世界上最伟大最强盛的民族。而他们现在又如何呢?竟成了异族的臣属或附庸;而当东方民族的先祖已经拥有了高堂大庙之时,那些异族的祖先还在丛林游猎穴居野处呢,只是对那些异族来说,习俗仅仅施行了部分统治,自由与进步亦作为规则与之并行不悖。

使人民彼此完全一样,用同样的训诫与规则支配全体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正是英国的仁爱之士所勤求致力于之的希望,中国人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功已然超乎于此,然而他们的结果却是如此糟糕。现代公共舆论一统天下的体制,正是中国教育和政治体系的翻版,只不过在形式上后者是有组织的,而前者是无组织的;除非个性总是能够成功地挣脱束缚而伸张自己,不然欧洲虽有恢宏的祖业和基督教的信仰,终将变成另外一个中国。

如果要等到人类生活几乎被简化成一个统一的模式才去反抗,那么一切背离模式的做法都会被视作离经叛道,甚至被视为怪诞荒谬、有违人性。一旦人类日久不见歧异,则很快就会变得连想都想不到还有歧异这回事存在。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个人之于自己的主权,其正当界限在哪里?社会的权力又该从哪里开始?人类生活,哪些应该听其自谋,哪些应该委诸社会?尽管社会并非立于契约之上,并且即便发明一项契约使各种社会义务尽出于此也于事无益,但既然每个人都受到社会的保护,就应该对社会有所回报,而且既然事实上每个人都要在社会中生活,就不得不在事关他人的行为上遵守一定的界限。

首先,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的利益,更确切地说,不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或公众默示应予视作权利的正当利益;其次,为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遭外侵及内乱,人人都须(在某种公平的原则下)共同分担此项必须的力役与牺牲。

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其利害仅止于自身而不关涉他人,或虽有影响也是出于他们自愿(注意这里所谈及的个人都是指已经成年且具有一般是非常识的人),则上述所论于此迄无用武之地。在一切此类情境之下,他们都该完全不受法律和社会的束缚而自由行动,并且自得其乐或自食其果。

唯有在那些人们相互关涉的行为上,才有必要让一般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得到遵守,以使人们知道他们必须面对的后果是什么;但在每个人只关系自身的行为上,他的个体自主性就有权得到自由运用。旁人可以热心地助其判断,衷心鼓舞他的意志,乃至强行向他进谏,然而是否采纳必须取决于他自己。一个人因不顾劝说与提醒而可能犯下的所有错误,跟容许别人强制他去做他们认为于他有益的事相比,其为害要远轻得多。

这里我指出了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的部分有别于涉及他人的部分,对此许多人肯定不会认可。他们会问:既然人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怎么会有任何部分与他人漠不相干呢?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公众特定的义务,除自己外也没有对任何确定的个人造成明显的危害,而对于社会的损害又仅属偶然,有时这种所谓损害甚至是欲加之罪;那么这一点点不便社会尽可以容忍之,以收取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本书所述的整个原理不外由两条准则构成,希望这些应用范例能让这两条准则的意思与界限得到更清晰的理解,以及帮助人们在不知该适用其中哪一准则的情形上,作出让二者保持平衡的判断。

这两条准则就是: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这一办法是每个订过契约的人都熟悉的。法律往往郑重规定,人们在缔结契约时,必须遵守某些正式手续,如当事人的签名,见证人的证明等等,作为契约生效的条件;以便日后万一发生争执,有证据能够证明契约确已订立,并且只要据此,就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契约失去法律效力:其作用就在于严加防范,遏止使用虚假契约或订立见不得人的契约的做法。

假使个人行为虽不无可责之处,然而因为它的直接恶果完全由当事者个人承受,为尊重个人自由起见可以不让社会去阻止或处罚;在这种当事者可以自由行动的事情上,他人是否也有同样的自由去怂恿或教唆呢?例如男女私通之事,社会本该予以优容,赌博之行亦在此例;然而是否能给人以拉皮条或开赌馆的自由呢?此类事情恰好介于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两条原则之间,难以立刻判明究竟该归属到哪一方上。双方都有理由。

前文已经指出,仅关一己之事上的个人自由,已经暗示着若干人有联合行事的相应自由,只要参与者经互相同意共同管理的事情只关他们自己而不涉及他人。如果所有参与者的意志都能始终不改其初衷的话,这个问题本来不存在任何困难;但是由于人的意愿常会改变,因此即便在仅关他们自己的共谋之事上,彼此之间也往往有订立契约的必要;而契约既经订立,一般来说,就应该得到遵守。

在本文最后,我要辟出一定篇幅谈谈关于政府干涉限度这一重大问题,严格说来它不在本文主题范围之内,但是却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在这类情形上,反对干涉的理由并不赖于自由原则:因为问题不在于政府限制了个人行为,反而是要帮助他们;我们要问的是,政府是否可以代做或促成某些益于人们的事,而非听凭他们自己单独或自愿联合去完成。对于这种政府所行虽未侵犯自由,但仍须反对它干涉的事情,反对理由大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其事由个人去完成比由政府代做大概会更好。一般而言,对任何事物的处理,乃至决定如何处理或由谁处理,没有谁会比那个有切身利益在其内的人更为适合。依照这条原理,就能断定立法机关或政府官员曾经普遍热衷干涉一般工业生产的失误。但是问题的这一部分已由政治经济学家们作过充分论证,况且它尤其与本文所述的自由原则无关,因此无需我在这里细论。

第二类反对理由则与本文主题更为切近。许多情况下,尽管人民个体在某类特定事情上,一般说来可能做不到政府官吏那么好,但是让他们自己而非政府去完成仍然是可取的,因为这可以作为他们智能训练的手段,可以借此强化其主动能力,锻炼其判断力,以及在此后就要交给他们自行处理的相关问题上,获得熟悉的知识。

第三类理由在于,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乃是一种极大的祸患,这是限制政府干涉的最有力的一个理由。对政府已经执掌之职能的每一项追加,都会将其影响人们希望和恐惧的作用散布得更广,还会将公众中本来的活跃进取之士,越来越多地转变为政府的逢迎者,或者转变为志在执政的某些政党的逢迎者。

如果国内所有杰出人才确确实实都能被吸引进入政府机构,那么会引起有识之士不安的,正是那个促成此种结果出现的帮腔之论。如果每一种需要有组织的协同合作或需要高识博见的社会事务,都掌握在政府手里,又如果政府的职司普遍都是由最能干者来充任的,那么除了纯粹的沉思者外,国内所有硕学俊彦和实践天才都必将集于众多官僚机构之中,而社会中的其余人等无论追求什么,都唯有仰承他们的意旨:普通民众在一切要做的事情上都望其指导和命令;而有能力有抱负者则赖其谋求个人的升进。于是,谋求进入这个官僚阶层,并且一经进入便谋求步步高升,就成为人们进取的唯一目标。

如果一国之内所有才俊都被吸纳进入政府,那么政府本身的精神活力和进取之势迟早都会丧失。既然他们要联手运转一个制度系统,一个像所有系统一样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固定规则运转的系统,这一官僚群体便处在不断的诱惑之下,逐渐陷入一种例行敷衍的怠惰状态。

社会为了排除获得其福祉所面临的障碍,需要在公认领袖的带领之下,以社会力量的集体运用来获取利益,但这种做法一旦越过某个界点,却又会开始变成对人类自由和进步如此可怕的祸害;要竭尽可能地获取集中权力和智慧的优势,又不至将社会的一般功能过多地转入政府渠道;然而判定分别这两边的界点究竟在哪里,却是人类政治技艺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细节问题,必须根据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规则可以遵循。但是我相信,一项安全可靠的实践准则,一个值得瞩望的理想,一个可以用来检验旨在克服这一困难而行的种种安排的标准,可以表述为下面两句话:在不违效率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分散;同时由一个集散中枢尽最大可能地让信息得到收集和传播。

最值得深思的一段话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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