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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纲要

最近读完叶礼庭的《伯林传》,进一步理解了伯林的很多思想,伯林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之一,也是自由主义大师,他提倡的保护消极自由才是自由主义者的核心本质,任何一位要叙述自由都离不开他。

“20世纪的思想家中,以赛亚·伯林可以说是既无做大师的抱负,也自认没有下过大师的苦功,却在有生之年成为当之无愧大师的人。对那些寻求以思想改变世界的思想家来说,伯林是成功的,也是幸运的。”

“在强调自由高于平等、个性高于群体的冷战式自由主义转向中,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辩护是一种时代精神;他是当代多元主义,特别是从价值多元主义到文化多元主义的最有力倡导者,而这种多元主义已经成为晚近实践哲学的纲领。”

“伯林一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在于审视为什么独创性的、书斋式的哲学或社会思想,用于改造人类现实时,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用大观念的社会历史后果来检视大观念,暴露出大观念的残酷本性,揭示人的一种现代境遇,在这方面,伯林是无与伦比的。”

这几天又把《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大概看了一遍,做如下读书笔记。

这篇文章是伯林的一次演讲,通篇核心的思想是:要把自由拆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要保护消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者的真正政治内核;要警惕积极自由,因为积极自由是亦导致了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现代极权的根源。

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rights)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利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

导论

社会与政治理论的研究,本就发源于人类意见之分歧,而且因为意见分歧,相关的研究才会不断滋生繁茂。有人可能会以下面这个理由,来质疑我的说法:即使在一个由圣徒般的无政府主义者组成、对终极目的不可能有冲突看法的社会里,政治问题,诸如宪法或立法的问题,也仍然会出现。但是,这项反对意见的理由是错误的。人们对于“目的”的看法,一旦趋于一致,剩下来的,就是“手段”的问题,而手段问题只是技术性(technical)的问题,不是政治性的问题。

换句话说,这些问题可以由专家或机器来解决,就像是工程师或医生之间的争论一样。这就是何以若有人信仰某种巨大无比、旋乾转坤的现象,例如“理性的最后胜利”、或“无产阶级革命的最后胜利”等,便也必然相信一切政治或道德问题,都可以转变为技术上的问题。圣西蒙的名言:“用‘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以及马克思预言:国家的凋萎,就是真正人类历史的开始,所指的都是这个意思。

有人认为,这种有关社会和谐的完美状态之类的玄想,只是一种无聊的幻想,于是称之为“乌托邦式”的看法。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相当危险,因为如果应该注意观念的人,也就是说,训练有素、能对观念作批判性思考的人,忽视观念的话,观念有时候就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极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

一百多年以前,德国诗人海涅(Heine)就曾经警告法国人,不要低估观念的力量:一位教授在他宁静的书房里孕育出来的哲学观念,可能毁灭一个文明。海涅认为康德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of Pure Reason),是一把处决了欧洲“自然神论”的宝剑;卢梭的著作在罗伯斯庇尔的手中,变成一种沾满血渍的武器,摧毁了欧洲的旧体制。

政治言论、观念和行为的背后,都有某些使人产生不同意见问题,为其背景。我们若不去了解这些背景,就无法了解这些政治言论、观念或行为。因此,除非我们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重要问题,我们可能就无法清楚地认识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活动。

这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为古老的政治中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问题,提出了互相冲突的不同答案。这些政治中心问题大抵是:“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为什么?”

关于强制力的许可限度,这个问题,当今世界人们持有互相对立的看法,每一种看法都有很多信服者。因此,在我看来,这问题的任何一个层面,都值得加以检讨。

一、两组不同的问题(主要探讨消极自由)

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个道德家都颂扬自由。正如“幸福”、“善良”、“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所以,几乎能够容纳绝大部分的解释。我并不想去探讨这个变幻莫测的字眼的起源,也不打算去研究思想史家为它所提出来的两百多种意涵。我所要探讨的,只是这个名词在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但却是最重要的两个意义,各自背后都包含了许多历史事件。同时,我敢说未来也有许多历史事件,将会与这两种意义下的“自由”,发生关连。

我将和前此许多人一样,把我所要探讨的第一种“自由”(freedomor liberty,我用这两个词眼来表示同一种意思)的政治意义,称为“消极的”(negative)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第二种意义的自由,我称之为“积极的”(Positive)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可能有重叠之处,但却显然是不同的问题。

1、“消极”自由的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一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在使用“自由”这个字的时候,他们所指的,也就是上述这个意思。

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应该有多大,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他们认为不能漫无限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地干涉彼此的行为;这种“自然的”(natural)自由,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是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就是弱者的自由,会被强者所剥夺。这些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施以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又认为,尤其是英国的洛克与穆勒、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处身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最起码的发挥,而惟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

2、自由主义者的良心问题

我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感到良心不安,并非由于他们相信人类追求的自由,随其社会或经济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分别,而是由于他们相信少数人之所以拥有自由,是因为他们剥削了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或至少是对大多数人缺乏自由的事实视若无睹,而得来的。

但是,我们如果仅以这种说法,把用语搅混的话,却得不到什么好处。为了要避免显著的不公平、或者到处可见的悲苦情况,我随时愿意牺牲我的一部分自由、或全部自由;我可以情愿而自由地这么做:然而,为了正义、平等、或同胞爱,我牺牲的是自由。在某种情况下,我如果不做这样的牺牲,我的内心将会充满、而且理当充满罪恶感。

但是,一种牺牲不会增长被牺牲的东西,无论哪种牺牲,在道德上有多大需要或补偿,都是如此。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如果我自己、或我的阶级、或我的国家的自由,是建立在许多人的不幸上面,则促成此事的体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的。

但是,如果我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耻辱,因而去削减、或者丧失我的自由,却又没有能借此具体地增益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所发生的是自由的“绝对丧失”(abso1uteloss)。这虽可以由正义、或幸福、或和平的收获来补偿,但是丧失的却毕竟是丧失了;如果我们硬要说:我虽然失去我个人的、“自由主义式”的自由,但是别种形式的自由,即“社会自由”或“经济自由”,却增加了,则这样的说法,不啻是混淆价值。

3、限制自由的最低界限

不过,为了使某些人获得自由,有时候其他人的自由,必须削减,这一点仍然没错。问题是:在什么原则下,我们才能如此削减某些人的自由?如果自由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么,我们将找不到任何这样的原则。

无论如何,在实际上,这些互相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中,有些必须让步:这种让步并不一定都基于某些可以明确陈述的道理,更不是都能概化成规则、或普遍的公理。无论如何,我们仍然必须找到一个实际的妥协办法。

对人性抱持乐观态度,并且相信人类利益能彼此和谐的哲学家,诸如洛克或亚当斯密,以及某种心情下的穆勒,他们相信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与为个人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或其他权威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是可以相容的。

霍布斯,以及其他一些和他持相同看法的人,特别是一些保守、反动的思想家,则主张:为了避免人类的互相残杀,因而使社会生活变成一处丛林或荒野,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更高一等的安全防卫,使人类能够各安其位;基于这个缘故,霍布士主张加强中央控制的范围,减少个人自由的范围。

无论如何,以上这二派,都一致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到了那个保留区,则不管该保留区多么褊狭,都将构成专制。自由与隐私权最雄辩的维护者康斯坦,忘不了法国雅各宾党人的独裁,他宣称说:至少宗教、意见、表达、财产的自由,必须受到保障,不容横加侵扰。杰佛逊(Jefferson)、柏克、潘恩(Paine)、穆勒等人,也都各自列举了一些不同的个人自由,但目的都同样是不使权威过度扩张。

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致于“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弃,便是自我挫败。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弃它,就是违逆了我们的人性本质—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

然则,所谓人性本质却又是什么东西?它又隐含了哪些标准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一向争论不休,将来也仍会永远争论不休。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categorieal imprative)、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一位最有名的自由斗士,曾经说过:“惟一能以自由为名,而当之无愧的,是用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是否有理由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

穆勒认为我们毫无疑问地具有这种权利。既然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在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其实法律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拉萨尔(Lassalle)所讥讽为守夜者、或交通警察之类所代表的功能。

4、穆勒的自由理念

为什么穆勒会认为保障个人自由,是如此神圣的事呢?他在他有名的论文中表示:除非人们得以按照他们的希望,“按照只与他们自己有关的方式去生活”,否则文明就不会进步,真理也不会显现,因为我们会缺少自由的观念市场;人类的自动自发、原创力、天才、心智能力、道德勇气等,也将无从发挥。社会将会被集体的平庸所压抑。

对一个人施以威胁说:除非他屈就于一种无法自己选择目标的生活,否则就要迫害他;堵塞他所有去路,而只留一扇门,那么,无论这扇门开向多么高贵的远景,无论作此安排的人,动机多么慈悲仁道,这些作法都违反了下述的真理:他是一个人,他有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所有关于公民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呼吁,所有对于剥削与羞辱的抗议,对于大众权威侵犯个人生活的反抗,以及向习俗和有组织的宣传对群众的操纵,所发出的抗议,都是源自于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议论纷坛的“人之概念”。

这种意义下的自由,与某几类专制政体或至少与自治(self—government)之阙如,并非不能相容。这个意义下的自由,所涉及的主要是“控制的范围”,而不是它的“来源”问题。正如一个民主社会,事实上可能剥夺一个公民在别种形式的社会里,所能享有的许多自由。我们也完全可以想见:一个具有自由心态的专制君主,可能会容许他的子民,享有相当大尺度的个人自由。这种给予他的子民享有相当大自由范围的专制君主,或许是不公正的,或许助长极度的不平等,或许不重视秩序、美德、或知识;但是,假使他不抑制人民的自由,或至少比其他政权约束得更少,那么,他就合乎穆勒的特定标准了。

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这个意义下的自由,和民主或自治没有什么关连。大体说来,自治和其他的政权形态,比较起来,更能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主义者便是持此一理由,来为自治做辩解。但是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连。“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这两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

5、两种自由的总结

总结来说,“消极的”与“积极的”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重大对比,与这个区别正相一致。因为如果我们要了解“积极”自由的意义,我们要问的是:“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而不是去问:“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民主与个人自由间的关连,远比双方的拥护者所认为的稀薄。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同样深刻。

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欲望,或许还发生得更早。但是,这两种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样的东西。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于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消极的”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积极的”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积极的”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

二、积极自由的概念

“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我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做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

当我说我是理性的,当我说理智使我成为一个人,而有别于世界其他事物时,我所指的,至少有一部分就是上述的意思。人,最重要的,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使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只要我相信这一点是真理,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如果有人强迫我认为这一点不是真理,那么,我就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我已经受到奴役。

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

要弄清楚这个现象,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self—mastery)这个比喻,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力。最初,这也许是并无害处的影响力。“我是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这种想法并没有害处可言。但是,如柏拉图学派(P1atonists)、或黑格尔学派所想探讨的:我会不会是自然的奴隶?我会不会是我自己那种“不受约束”的激情的奴隶?这些难道不也同样是“奴隶”?进而言之,有些人是政治上的、或法律上的奴隶,有些人则是道德或精神上的奴隶?人类不是曾经有从精神的奴役中得到解放,或者从自然的奴役中,得到解放的经验吗?

我们更可以认为这两种自我,还被一条更大的鸿沟隔开:那个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一般意义下的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它可以看成个人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或一个层面的社会整体,例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以及由现在活着的人、加上已逝者、和末到人世者,所构成的“伟大社会”等。这个“整体”于是被看成“真正的”(true)自我,它将集体的、“有机的”(organic)、独一无二的意志,强加在顽抗的“成员”身上,从而获得它自己的“更高层次”的自由。思想史上,有人强制他人,要将他们提升到“更高”的自由水平;而使用有机体的比喻,来辩护这种强制,也已经有人指出其中的危险。

但是,这一类语言之所以能显得有理,是因为我们承认:以某种目标的名义,例如正义、或大众健康的名义,来对人们施以强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是有理由的;因为群众若是在民智已开的阶段。他们自己也会去追求这些目标,如今他们没有去追求,只是因为他们盲目、无知或腐化。如此一来,我很容易认为,我是为了他们自己、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他们。于是,我就是在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的立足点,就可能使我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时心里却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诸如;幸福、责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们的自由相吻合,而这自由即是:自由地选择他“真正的”、但却经埋没而未得表明的“自我”。

对“消极的”自由概念,人们无疑也可以轻易施展这种魔术般的转化或“戏法”,威廉·詹姆士即曾很公正地以此来嘲弄黑格尔学派的人物。在转化后的情况下,“不准别人干涉的自我”,已经不是一般人心目中,拥有一些实际希望与需求的个人,而是内在的“真”人:这个内在的“真”人,在追求某些“经验自我”所无法想象到的理想目的。事实上,“积极的”自由观念,认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实已暗示了自我分裂交战之意,在历史上、学理上、以及实践上,已经轻易地助成了人格的剖分为二;其一是先验的、支配的控制者,另一则是需要加以纪律、加以约束的一堆经验界的欲望与激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就是这一历史事实。如果这么明显的真理也需要举证的话,那么,这个事实证明:自由的概念,直接导源于自我、个人、人类,系由何物构成的看法。对人的定义施以足够的操纵,则自由是什么意思,便唯操纵者的意愿是从。

近代历史已经昭然显示,这个问题不只是个学术问题而已。将自我一分为二的后果如何,只要考虑要求自我导向的欲望、要求以一个人“真正的”自我为导向的欲望,在历史上采取的两种形式,就更加清楚。这两种形式:其一,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自制(self—abnegation)的态度;其二,是根据某一特定的原则、或理想,来“实现自我”,或将自我完全认同于某一特定的原则、或理想,以求取自我独立的目的。

三、迟隐于内心的碉堡中

我是理智与意志的拥有者,我构想我的目标,并且想要追逐那些目标;如果我受阻而无法达成这些目标,我就不再觉得自己是人生情境的主人。使我不能达成这些目标的原因,或许是自然法则、或许是偶发的事件、或许是人的活动、或许是人类的制度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往往不是故意设计的影响。这些力量可能会使我受不了。我要如何才不至于被他们压垮?显然,我必须从我已知为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放出来。我希望能成为我自己王国中的主人,但是我的边境绵长而不安全;因此为了减少、或消除易受攻击的地方,我把我的国度缩小。

这就是禁欲主义者、寂静主义者、斯多噶学派、佛门圣徒、以及各种教徒或非教徒所一惯使用的“自我解脱”之途,他们逃离了世界,逃开了社会与舆论的枷锁,其方法是某种深思熟虑后的“自我转变”,这一转变使他们能不再介意那些世俗的价值,能维持自我的孤立,而独立自处于世界的边缘,世界的武器已不再能伤害他们。

任何政治孤立主义,任何经济独立政策,任何一种形式的“自主”,都带有一点这种态度。为了要消除道路上的障碍,我干脆放弃这一条道路;我退隐到我自己的宗教、自己的计划经济、自己刻意孤立起来的领域之中,在这里面,我不必听外人讲话,外界的力量都不再具有影响。这是一种追寻安全的形式,但也有人称之为追寻个人或国家的自由与独立。

坦率说来,凡我无法获有的事物,我必须训练自己,不去欲求;欲望一旦被消除,或者已成功地受到抵制,即等于欲望得到满足,这样的学说,容或崇高伟大,在我看来,却不折不扣是酸葡萄心理的一种形式:我没有把握获得的东西,就不是我真心想要的东西。

至此,以“为所欲为”的能力,作为消极自由的定义,何以行不通,就很明白了。其实,这也就是穆勒采用的定义。因为,如此一来,倘若我发现我想做,而实际上能做的并不多、或根本不能做,那么我便只要缩减、或消灭我的愿望,我就自由了。按照这个定义,设若有某个暴君、或某个“隐形的说服者”,设法“制约”了他的子民(或顾客),使他们丧失了原有的期望,从而拥抱他为他们发明的那一套生活方式,甚至将那一套生活方式“内化”,那么,按照这一定义来说,这暴君或说客也是将他们“解放”了。无疑,这样的暴君会使他们“感到”自由。

禁欲式的克己苦修,或许是正直、宁静与精神力量的来源,然而,我们却很难理解:为什么克己苦修可以被称为“自由的扩张”? (这不是自由)假若有敌人来了,我躲到屋子里面去,并且把所有的进出口堵住,因而幸免于难。如此一来,我确是比被他捉去要自由得多;但是,这会比把他打败、把他捉起来,所获得的自由更多吗?如果我做得太过份,把我自己关闭在一个小空间内,我终不免要窒息而死。

我所处身的世界,是我的意志会遇到阻碍的世界。那些执着于“消极”自由概念的人,如果认为,自我否定并不是克服障碍的惟一方法,我们还可以将障碍物移开,而克服它:如果这障碍来自人以外的东西,我们就用身体的行动来移除它;如果障碍是人为的抵抗,我们就用武力、或说服,来克服它,例如,我可以劝诱某人在他的马车上,为我留个空位,或可以征服一个对我国利益有威胁的国家,这一类的想法,或许还是可以原谅的。这些行动可能不公正,可能涉及暴力、残酷、奴役他人之类,但行动者由此便能最名符其实地增加自己的自由,则是难以否认之事。

不过,否决这个真理的人,却就是最用力实行这个真理的人。这可说是历史的反讽。那些人甚至在征服权力、征服自由之昧,就已拒斥了“消极”的自由概念,而偏向于“积极”的自由概念。这个看法统治了我们半个世界;我们且看看它根据的形上基础,究竟是什么?

四、自我实现

有些人告诉我们说:获得自由的惟一方法,是运用批判性的理智,亦即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赫德尔、黑格尔、马克思都曾经以他们自己的生机论式的社会生活模式,来取代已经陈旧的、机械化的模式,但是,他们却和他们的敌手一样,相信“理解世界就是获得自由”。他们和他们的敌手不一样的地方,只是他们强调使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变迁”与“成长”,所扮演的角色而已。

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说法,不去理解这种法则,就是犯了一种特别的错误,此即:相信人性固定,相信人的基本性质,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样,或相信人性受制于不变的自然法则(不论是神学的、或唯物论式的法则),而这信念引出一个谬误的结论,即是以为:在原则上,睿智的立法者,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借着适当的教育与立法程序,来创造一个完全和谐的社会,因为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具有理性的人类,都有同样的、不变的基本需求,而且必定总是要求同样的、不变的事物,来满足那些需求。

黑格尔认为以前的人、及与他同时代的人,都误解了制度的本质。因为他们不了解创造与改变制度、并转变人类性格与人类行为的理性法则,这些法则来自于理智的运作,因此,是可以理性地加以了解的法则。

马克思及他的徒众则主张说,阻碍了人类路途的不只是自然力、或人类本身性格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制度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人类原是为了某些不一定自觉到的目的,而创造了这些制度,但后来却有系统地误解了这些制度的功能,因此,这些制度也就变成了他们进步的障碍。

马克思提出一些社会与经济的假说,来说明为何人类“必然”会产生此类误解。惟有当我们达到一个能破除这些幻觉的阶级,也就是说,有足够的人们,能够理解到:这些法则与制度本身,原是人类的心灵与双手创造出来的,是因应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存在的,可是人们后来却误以为它们是不可变易的客观力量;唯有到达这一阶段,我们才能够摧毁旧世界,并且用更适当、更能使人类获得解放的社会制度,来取代以前的制度。

知识之所以能使我们得到解放,其原因并不是知识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是因为知识使我们不致于为了追求达不到的目标,而遭受挫折。希望“必然的法则”变成另一个样子,其实就是成了非理性欲望的奴隶。

我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做我想做的事。我是一个理性的人,不论是什么事理,只要我能向我自己证明它必须如此,证明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中——椅即在一个由理性的心灵指导,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迈进的社会中——这事理不可能不是如此,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人。

这就是积极的“理性解放”学说。这种学说的社会化形式,虽然种类纷坛,彼此也互相冲突,却是当今许多民族主义、共产主义、权威主义,以及极权主义信条的中心概念。在其演化过程中,它可能会远远偏离了它原有的、理性主义的渊源。但是,在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不论是民主国家或独裁国家,人们所争论不休、甚至为它而战的,却正是这种“自由”。我不打算追溯这个观念,在历史上的演进过程,却愿意对这个观念所经历的一些变迁,做一个评论(下一节将深入探讨这种自我实现的观念)。

五、萨拉斯特罗殿堂

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者,迟早终必考虑到一个问题,此即:这个原则如何既适用于人的内在生活,又适用于人与社会上其他成员的关系。在这些人士当中,即使最具个人主义倾向者,例如卢梭、康德、费希特等人,开始探讨这些问题的时候,绝对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当他们探讨到某一点上的时候,也要自问:理性的生活是否不仅适用于个人,同时也适用于社会?如果是的话,我们要怎样做,才能造就这样的一个理性社会?我希望能够依照我的“理性意志”,即我的“真正自我”所要求的方式去生活,然而,别人也希望能够如此。

我要如何才不致和他们的意志冲突?依照理性所界定的“我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之间,界限何在?因为,假如我是有理性的话,我就不能否认说: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我来说是合宜的事,对其他和我一样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是合宜的。一个理性的(或自由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由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自由地接受的法则,所支配的社会;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被问及做为一个理性的人,他所需求的是什么的时候,他自己就会制订这些法则。而这个社会,就是受这一类的法则所支配的。因此,这些界限,必须是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认为适合于理性的人所应接受的正确界限。

但是,事实上,这些界限要由谁来决定呢?这一类型的思想家主张说:如果道德与政治问题是真正的问题,则原则上,它们一定是可以解决的,而道德与政治问题,当然是真正的问题;这就是说。这些问题必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答案。原则上,所有的真理,都会被任何具有理性的思想家发现,同时,也能由他们清楚地证明,清楚到所有其他具有理性的人,也不得不接受它们,而事实上,在新近的自然科学中,绝大部分的情形,便是如此。

基于此一假定,我们只要建立起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一个理性的人,都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就可以一举解决政治自由的问题。很显然地,我对不受束缚的自由之主张,乍看之下,有时候无法与你同样绝对的主张相调和;但是一个问题的理性解决方式,却不可能和另一个同样真确的解决方式,互相冲突;因为,从逻辑上讲起来,两种真理不会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原则上,一个公正的秩序,必然是可以发现出来的,在这一秩序里,理性的规则,使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得到正确的解决。有时,人们把这个理想的、和谐的状态,想象成“人类堕落”以前的伊甸园;我们曾经从这个伊甸园中被驱逐出来,然而,我们却仍然满心渴望着它,将它当做仍然未能达到的黄金时代,在这个黄金时代中,人类由于已经具有理性,再也不会陷于“他人导向”,更不会“疏离”或挫辱他人。当然,在现存的社会中,正义和平等的理想,仍然须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强制,因为如果我们过早取消社会的控制,可能会使弱者与愚者,受到精干狂妄型强者的压迫。

但是,根据这一学说,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剥削、互相羞辱的行为者,只是人性中的非理性一面。有理性的人,会尊重彼此之间的理性原则,而不愿意去互相战斗、或争夺控制权。“统治的欲望”本身就是非理性的表现,我们可以用理性的方法来解释它、并且纠正它。斯宾诺莎提出一种解释与改良之道,黑格尔也提出另一种方法,马克思则提出了第三种方法。在某一个程度上,他们的某些理论,是可以互相撷长补短的、有些则不能合而为一。但是,他们却都认为,在一个由完全理性的人所构成的社会里,控制他人的欲望,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无法产生效果的。“压迫”之存在、或“压迫”之欲望,只是社会生活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的第一个表征而已。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阐明这一点。自由就是“自我作主”,就是消除阻碍我的意志遂行的东西,而不论这些障碍是什么。不论是自然的阻抗、我自己不受控制的情感、非职性的制度、或别人与我相反的意志和行为,所造成的阻抗等,都是这种意义下的障碍。对于自然,至少在原则上,我总是可以技术性的方法,去塑造它,使它成为合乎我的意志之状态。但是,对于那些不肯心甘情愿受我支配的人,我要如何对待?可能的话,我应当也把我的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依照我的模式来“塑造”他们,为他们在我的剧本中,安排一个角色。但是,这岂不表示惟有我才自由,而他们却是奴隶?如果我的计划,只和我的期望与价值有关系,而和他们的期望与价值,不具有任何关系,则他们确实是奴隶。然而,假如我的计划充分具有理性,计划就能容许他们完全发展他们的“真正”本性,亦即实现他们作理智决定的能力,而“人尽其才”——这也就是我实现自己的“真正”自我的一部分。所有真正问题的正确解决,必然是可以相容的,不仅如此,这些解答还应该能形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整体,因为这正是我们之所以称它们为“理性的”、以及说宇宙是“和谐的”时,所持的道理。每个人都自有独特的性格、能力、理想与目标。

因此,斯宾诺莎才告诉我们说:“儿童虽然受到强制,但他们却不是奴隶。”因为“他们所服从的命令,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下的命令”,而“一个真正的共和国里的人民,不会是奴隶,因为这个共和国的共同利益里,就包含J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同理,洛克也才会说:“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理性的法律,是人类“适当利益”、“共同利益”的导引;洛克并且补充说,既然这样的法律,是“使我们免于陷入泥沼、或堕入悬崖”的东西,把他们称为“束缚”,是没有道理的;也因此,他才会说,要逃避这种法律的企图,不是理性的,是“放纵的行为”、“没有人性”等等。孟德斯鸡在这一问题上,也忘了他那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说:政治自由并非扭曲我们做想要做的事,甚至也不是任由我们做法律允许之事,政治自由只不过是“有力量去做我们应该想要做的事”;康德也重复了同样的主张。柏克宣称,基于个人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限制个人的“权利”,因为,“我们假定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会与事物的既定秩序相—致,而同意这种限制”。

这些思想家,以及在他们之前的经验哲学家,在他们之后的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的共同假定是:不论我们那可怜、无知、充满欲望与激情的“经验自我”如何反对,我们每个人“真正”本性中的理性目标,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须使他们互相吻合。自由并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强迫我们的“经验自我”去合于正确的模式,并非暴政,而是解放。卢梭告诉我们说:如果我们自动把我们的全部生活,都奉献给社会,我们就造成了一种“实体”,这一“实体”不会伤害它的任何成员,因为它是每一个成员牺牲了同样多的东西,所造成的;我们又听说,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伤害任何人,都对任何人没有好处。“我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入,等于没有把我奉献给任何人—样”,在这种情形下,我所复得的与我曾失去的一样多,并且有足够力量保有我的新收获。

康德告诉我们说:“一个人如果完全抛弃他狂放不绢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个依赖法律的状态中,重新获得这些自由——丝毫没有损失”,而惟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个依存关系:是我以自己的意志作为立法者,而造成的”。如此,自由非但不是不能和权威相容,反而实际上变成了权威本身。十八世纪里所有关于人权的宣言,所包含的便是这种思想,所使用的便是诸如此类的说辞;同时,所有认为社会是依据一睿智的立法者、或自然、或历史、或“超人的神灵”。

倘若上述看法背后的基本假定是正确的,即:倘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解决自然科学问题的方法相同,假如理智果真是如理性主义所说的那样无所不能,则上述的推论,便都是顺理成章之事。在理想的情况下,自由即等于法律,而“自律’’即等于“权威”。某一件事,是我作为一个正常人,所不应该希望去做的,则某一法条限制我去做那件事,就不是限制我的自由。在理想的社会中,在由完全负责的人物与规则所构成的社会中,统治者会渐渐消逝,因我根本就不会意识到他们存在。胆敢明白表示这种假定、并且接受其后果的,只有一种社会运动,此即无政府主义者的社会运动。然而。所有建立在理性主义者的玄学基础上的各式自由主义,也都是这种信条在或多或少淡化之后,所呈现的结果。

有朝一日,倾其精力往这方面探求解决问题之道的思想家,终会遭遇到以下这个问题,亦即:在世纪的层面上,我们如何能够使人类变成如此的“理性”?很显然,我们必须教育他们。因为未受过教育是无理性的、无法自主的,必须被人施以强制。即使只是为了要使有理性的人,觉得生活是可以忍受的,我们也必须如此做。因为,如果他们必须和这些末受过教育的人,居住在同—个社会之中,如果他们不被迫隐遁到沙漠之中,或某些人迹罕至的深山之中,他们如何能够忍受?然而,我们却不能期望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能了解教育者的目的,或者是和教育者合作.

至此,我们确实已偏离了我们的自由主义的出发点了。以上这番辩论,是费希特在他最晚时期所使用的说辞,在他之后,另一些权威维护者,从维多利亚时代的学校教师和殖民地行政官以降,直到晚近的民族主义考、或共产主义独裁者所援引的说辞,也不外如此。而这一番说词,其实是斯多噶学派、及康德学派,根据“自由的个人,有权依其内心的理智行事”为理由,在道德上,强烈反对的立场。在这种情形下,理性主义者的说词,因为假定了“单一而真正的解决之道”存在,一步一步地从主张“个人责任”与“个人自我追求完美”的伦理学说,转变成一种主张服从于某些类似相拉图式守护者的“精英分子”指示的集权国家学说。这些步骤,或许在逻辑上看来,是说不通的,但从历史、心理的观点看来,却是可以了解的。

康德那种严格的个人主义,在某些思想家的手里,却变成了某种几近纯粹极权主义的学说,而这些思想家中,还有人自称是康德的门徒。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奇怪的逆反现象?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具有历史兴味的问题而已,因为不少当代的自由主义者,都曾经历过这种特殊的转变。然而,即使康德本人,当他论及政治问题时,他也承认,法律绝对不可能剥夺我的任何自由,因为,如果这项法律是我做为一个理性的人,应该赞同的法律,则既是我自己已赞同的,它自然不可能剥夺我的自由。

这个想法,就为“专家统治”开启了方便之门。我不可能在制订每一条法条的时候,都征询每一个人的意见。政府不能一天到晚举行公民投票。此外,有些人并不像别人一样,那么容易听从理智的指挥。事实上,有些人根本就听不到理智的声音。如果我是一个立法者、或统治者,我就必须假定:如果我所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而关于这一点,我也只能征询我自己的理智),则只要社会成员是些有理性的人,这法律就应该会得到我的社会中所有成员的同意才对。因为,他们如果不赞成的话,则从上述意义而言,他们就显然是无理性的;如此,我们就必须:用理智来压制他们,至于到底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智、或是我的理智,就无关紧要了,因为每—个人心中的理智表现,本是相同的。我发号施令,如果你拒绝服从的话,我自己就必须负起责任,压制存在你心中的那些反理智的、非理性的因素。我曾尝着教导你自动去压制它,若能做到,我的工作就会轻松了许多。但是,我必须为公众的福利负责,我总不能等到每一个人都完全有理性的时候,才开始行动。

康德或许会反对说:人民的自由,要旨本是在于:惟有人民自己,才能为自己下必须服从的命令。但是,这只是完美的说法。如果你没有办法训练你自己,我就必须代替你来训练,你不能抱怨说如此你就缺乏自由,因为康德的“理性裁判”已使你成为囚徒,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你没有听从你自己内心的理智,同时,也证明你就像一个小孩子、一个野蛮人、一个白痴一样,尚未成熟,无法自主,或者,根本永远无法自主。

这种说法如果导致专制,纵令是由最卓越者或最睿智者所统治的专制,结果毕竟还是专制,正如《魔笛》(Magic Flute)一剧中萨拉斯特罗的殿堂,毕竟还是炼狱一祥。然而,这种专制的结果,却又与“自由”成为同一回事,则在这个论辩的前提中,是否可能有什么东西被忽略了呢?这些基本假定的本身,是否发生了错误?

让我把这些假定再重述一次。第一,每个人都有一个真正的目的、而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目的,此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第二,所有理性的人,其目的都必然会合于某种独一无二的、普遍而和谐的模式,而某些人则比其他人,更具有察觉这种模式的能力。第三,所有的冲突,也就是所有的悲剧,都是由于个人、或团体生活中,非理性、或未完全合乎理性的因素,也即生命中不成熟、或未发展完全的因素,和理智互相冲突,所引起的;这些冲突,在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而它们也不可能发生在绝对具有理性的人身上。最后一点是:当我们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具有理性的人之时,他们就会遵从自己天性中的理性法则,而这法则在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心中,都是一样的,同时,人类也因此能够绝对而完全地获得资本,并绝对而完全地遵守法律。

这就是两千余年来,苏格拉底、以及追随他而缔造了西方主要伦理与政治传统人,大体的论点。然而,他们是否可能都弄错了?莫非美德根本就不是知识,而自由也根本就不等于美德或知识?“知识就是美德”这个有名的看法,当前虽然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影响更多人的生活,然而,是否它的基本假定,根本就是无法加以证明的?甚或根本就是错误的?

六、地位之追求

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人”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质问,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愈来愈强而有力。只要我置身于社会,我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别人,而且也受到别人的影响。在审慎的检视之下,甚至连穆勒要为私生活与社会生活划一道界限的苦心,也都只能归于徒然。

事实上,穆勒的所有批评者都已经指出: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会对别人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我是社会性的动物这一事实,所指的,也不只是我和别人之间,有互动的情形存在而已,它的意义比这还要深刻。我之所以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不仅只意谓我的物质上,和别人互相依存,也不仅只意谓我之所以成为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力的影响使然而已。更重要的是:唯有透过我所存在的那个“社会之网”(这隐喻不能作太近于真实的解释)来观察,某些我对于我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所有我对我自己的看法,特别是我在道德上、以及社会上的认同,才可能显得有意义。有时候,某些人、或某一群体,抱怨说他们缺乏自由,其实他们所指的,只不过是他们没有获得别人的相当“认可”而已,这种情形和真正缺乏自由的情形,一样常见。我所追求的目标,或许并不是穆勒想要我去追求的那些目标:不被人施以强制压力,不被人无理逮捕,不受暴政威胁,不被剥夺某些行动自由,以及拥有一个我可以合法地自由行动的小天地。同样,我所追求的,或许也不是一个合理性的社会生活计划,也不是心如止水的圣人所追求的那种“自我完美”。我所要追求的,或许根本只是不要被人忽视、不要被人保护、不要被人轻蔑,或不要被人把我的大多数想法,看做是“理所当然”而已——简而言之,我不愿意别人只把我看作—个个体、而不完全承认我的独特性,我不愿意被当做是某种不具特色的、集合体中的一个成员,或是被当做一个统计单位,而没有属于我自己的、明显可辨的人性特色和目的。

我所要反抗的,就是这种贬抑我的人格的行为,我奋力以求的,并不是“法律上权利的平等”,也不是能够“依己意行事”的自由,虽然我也可能需要这些自由;我奋力以求的,往往是希望能达到这么一个境界:在这个境界上,我能感觉到自己是负得起责任的行为者,因为别人承认我就是这样的行为者,我的意愿会被别人考虑到,因为我有权具有这些意愿;若能如此,即使因为我是如我这个样子的人,或因为我做了我所做的选择,而被别人攻击、被人迫害,我也在所不惜。这是一种对“地位”与“被人认可”的热切期望:“英国最贫穷的小子也和最伟大的人一样,有属于他自己的生活”。我渴望被人了解、被人认可,即使因此而不受人欢迎、甚至受人唾弃,也无所谓。而能够给我这种认可,从而让我觉得“我是个有分量的人”,却只是与我属于同一社会的成员,而从历史上、道德上、经济上、甚或伦理上说来,这个社会也就是我自己觉得我从属于它的社会。

我那个别的“自我”,并不是某种可以从我和别人的关系中点,脱离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可以从我的某些特征中分离出来的东西;而这些特征,主要也是由别人对我的态度,所构成的。因此举例而言,当我要求摆脱政治上、及社会上的依赖性时,我所要求的,其实是希望别人能够改变他们对我的态度,因为,这些人的意见和行为,助使我决定了我自己对我自己的看法。以上这些对个人而言为真确的道理,对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性等群体而言,也同样真确,因为这些群体,都是由具有自觉的需求和目标的个人所组成的。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所要求的,通常并不是纯粹能使其成员依照自己的意思而行动的自由,也不是社会与经济机会的平等;更不是要在一个有理性的立法者所设计出来的、毫无冲突的有机状态之中,取得一席之地。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往往要求别对它们的阶级、国家、肤色,或种族给予一种认可,承认它们是一个独立的活动根源,是一个具有自我意志的团体,也是一个想要依照自我意志而行动的团体(至于这意志是否良善、是否合法,是另——回事);它们不希望被人统治、被人施以教育、或被人指导行事,无论这种统治、教育、或指导的行为,是如何轻微,它们都不以为然,因为那种做法是不尽合乎人性的,因此也就不尽是自由的。这样的说明,要比康德那种纯粹理性者的说法:“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家长保护主义”之所以专制,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比赤裸裸的、残酷的、昏庸的暴政,更具压迫性,也不只是由于它忽略了融于我内心的那种“超越的理性”,而是因是它对下述概念构成了侮辱,这概念即是:我作为一个人,有权利决心按照我自己的目的去生活,这目的未必是合理的、或有益的,但毕竞是我自己的目的,尤其重要的是,别人也应承认我有如此生活的权利。

因为,如果没有得到这样的认可的话,我就可能无法承认自己的地位,我就可能会怀疑“我是一个绝对独立的人”这样的主张,是否真实。因为,“我是怎样的人”,大部分是取决于我的感觉、和我的想法;而我的感觉和想法如何,则取决于我所从属的那个社会中,一般人所有的感觉和想法。照柏克的意思来说,我并不是这个社会中可以独立存在的一个原子,而是一种社会模式中的组合成分——这个譬喻很具危险性,但是却是不可少的。在不被人承认我是能够自我主宰的个人情况下,我可能会觉得不自由,但是作为一个没有被人完全承认、没有获得人们充分尊重的团体中的一分子,我同样也会感到不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希望能够脱离我的整体阶级、社团、国家、种族、或职业团体。有时候,这种追求地位的欲望,会变得非常强烈,以致于我宁可被我自己的种族、或社会阶级中的某些人羞辱,或施以不当的统治,因为他们虽然苛待了我,但是,他们至少是把我当做一个“人”、一个“竞争者”、一个“地位相等的人”来看待;我宁可如此,而不愿意被某些较高级、或较疏远的群体中的人物,以善意和容忍的态度相待,因为这些人物不承认我是我心目中的我。当今,许多个体与群体,以及各种职业团体、阶级、国家、与种族,强烈呐喊要求“被承认”,最主要的追求,也就正是这一点。我从我所属的社会成员的手上,虽然可能得不到“消极”的自由,然而,他们毕竟是我从属社会中的一分子;他们了解我,我也了解他们;这种了解,就可以让我在我的内心感觉到,我是一个“有分量的人”。

如今,在大多数权威型的民主国家中,人民有时宁可有意识地选择被他们自己的成员统治,而不愿意被最开明的寡头政府统治,其原因便是这种得到“互相认可”的欲望;某些新近获得独立的亚非国家人民,当他们被某些小心、公正、温雅而善意的外来官员统治时,怨言不少,而当他们被自己族内、或国内的人物,用极粗鲁的方式来治理时,却反而较少抱怨,其原因,有时也是由于有这种扩求“互相认可”的欲望存在的关系。除非对这种现象有所了解。否则,那些失去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的整个民族,它们的理想与行为,便会成为不可理解的矛盾现象。事实上,这些民族虽然丧失了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但是却能绝对诚恳地表示说: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享有的自由,反而比广泛地拥有此类人权时为多。

然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认为,这种追求“地位”与“认可”的欲望,就是追求“消极的”、或“积极的”个人自由的欲望。这种欲望和自由同样是人类所深切需要、并热烈为其而战的东西,它和自由相似,但是它本身却不是自由;它虽然隐含了整个群体的“消极”自由之意涵,却和团结、博爱、互谅、以平等方式结合的需求等,更为接近,而所有这些观念,有时都被称为社会自由,虽然这种称呼,有时也会令人产生误解。社会性与政治性的用语,必然都是模糊不清的。有时候,我们想要使政治语汇变得更加精确,结果却反而使它们变得失去作用。可是,对于各种语汇的用法采取太过松懈的态度,却也对真理无益。无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自由概念,其本质都是对某些东西、或某些外人的拒斥,例如拒斥非法侵入我的领域之人,或是拒斥声称对我拥有权威的人;或是拒斥萦绕于怀的欲望、恐惧、心理症、非理性力量等,总之,是拒斥各种各样的侵扰者或专制者。至于追求“被认可”的欲望,却是一种不同的欲望,它追求灵性的结合、更密切的了解、利益的契合,以及一种彼此共同依存、共同为某些事理而牺牲的生活。人类在臣服于寡头统治、或独裁者的权威之时,却会认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获得解放了,究其原因,只有一种可能,那便是把追求自由的欲望,和以上所提到的这种深刻的、普遍的对“地位”与“了解”之渴求,混淆在一起,然后又把追求自由的欲望,当做是追求“社会的自我导向”的缘故。而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解放的“自我”,其实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社会”。

社会群体对其成员的控制与约束,已经不是一种允许个体自由活动的“自我约束”、或要求个体自动自发的“自我控制”;把这种社会群体,当做纯粹是诸多个人与诸多“自我”,是一种谬误的观念,关于这种谬误观念,已有许多人撰文论及。然而,即使是从“有机的”观点来看,我们把“被认可”与“地位”的需求,看做是某种第三种意义下的“自由”需求,是否合适?是否有价值?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人类向某一群体要求“认可”,则这个群体本身,也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消极”自由,即:不受外来权威的控制,否则,它的认可,也无法使追求这种认可的人,得到他所需要的“地位”。但是,我们可以把追求更高地位的努力,亦即摆脱卑贱地位的期望,称作“为自由而奋斗”吗?如果把“自由”一字的意义,限制在我们以上讨论的意义之下,岂非纯粹是一种迂腐焙学的做法?或者,如我所怀疑的:我们不是在冒着一种危险,把任何一种社会情况的改进,都称为是“自由的增加”,这样做,不是反而会使“自由”这个字的意义扩张无度,变得模糊,从而使它在实际上,变得根本毫无意义可言?然而,我们却不能把这个情况,又当做是“自由”的观念,与“地位”、“团结”、“博爱”、“平等”的观念,或某种此类观念的结合体之间的混淆,就含糊带过。因为,从某些角度来看,渴望获得地位的欲望,和渴望成为一个独立行为者的欲望,确是相当接近的。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追求这些目标,并不能称为是在追求“自由”。但是,认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类比,或有机体的拟喻,或“自由”一词本身具有多种意义,都纯粹是一种谬误,即:认为都出于将诸多“实体”之并不相似的地方,当做相似,或出于单纯的语意混淆,却也未免有失肤浅。人们愿意把自己、或别人的个人行动之自由,拿来换取他们群体的地位,或他们在此一群体之中的地位,则他们的意思,并不仅是要为争取“安全”,或争取某种在和谐的阶层体制之中的稳固地位,而献出自由。惟有在该一体制之中,所有的人、所有的阶级才都各安其位,并且都愿意把痛苦的选择特权——亦即“自由的负担”卸除,以换取在某一权威制下的和平、舒适和愚钝。

无可置疑,世界上是有这样的人、这样的欲望;这种献出个人自由的情形,也颇有可能发生、而且确实经常发生。但如果我们认为:被外族统治的国家,以及被另一阶级,用半封建式的体制或其他某种阶层体制所统治的阶级,其所以会被民族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所吸引,只是因为这个缘故,那么,我们就大大误解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质。他们所追求的,其实更类似穆勒所谓“异教徒式的自我肯定”,然而,却是属于一种集体化、社会化的自我表现形式。事实上,穆勒为自己列举的许多渴望自由的理由,诸如“胆识”与“不屈服”的价值,在流行舆论下伸张个人意见的价值,以及不受社会上正式立法者与教育者所摆布的、坚强而自立的人格等,和他视自由为“不干预”的概念之间,并没有太多关连;但是这些理由,和人类渴求自己的人格不被低估、不被人当做无法从事自主、独创、而“真实”行为等,追求自我肯定的欲望,却大有关系。即使这种行为会受到责难、会受到社会约束、会被法律禁止,人还是有这种自我肯定的欲望。

这种想要伸张自我的阶级、群体、或国家之“人格”的渴望、和“权威的领域应及于何地?”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这个群体不能被外来的主人干涉;同时,更与“谁来治理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谁来治理我?”——这问题的答案,如果是我能视为“我自己的”的“某些人”,或“某种东西”,即:“属于我、或我所属于的那些团体或人物,则我就能使用一些传达博爱与团结之类情感、以及“积极”自由之部分涵意的字眼,将它描述为某种混合形式的自由;总之,我能将它描述为比当今世界上任何其他东西部更重要、但在目前却没有任何字眼可以确切适合它的东西。以自己那“消极”的、穆勒式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此物的人,在这种混淆而感受强烈的意义下,当然可以声称他们已借此而获得“解放”。利用这个方法,我们可以使“它能给我们完全的自由”这个概念世俗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用政府、国家、种族、议会、独裁者,或我的家庭、环境,或我自己,来取代神的地位,而且,不会因此而使“自由”二字变得毫无意义。

无疑,“自由”二字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我所谓的“消极”自由。我必须拥有一个领域,我在其中不会遭受挫折,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将它成员的自由全部施以压制;一个人如果被别人限制到无法凭己意去做任何一件事的地步,则即使一个病理学家、生物学家、甚至心理学家,有心把他归类为“人”,他却根本已经不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moralagent),从法律或道德观点来看,他也都已不能算是“人”。然而自由主义的创始者:穆勒与康斯坦,所要求的却不只是这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他们要求的是:在最大程度的不干涉里,保持社会生活的最起码需求。除了少数文明与自觉程度都很高的人士之外,其他人似乎都不可能要求这种极端的自由。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类必然愿意为了其他的目标,如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报酬,或正义、平等、博爱、以及其他许多似乎完全、或部分与“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的价值,而牺牲自由主义者的那种要求;同时,也必然不会以获取这种自由,为他们实现自我的先决条件。无论过去或现在,人们之所以愿意为一些叛乱行为、或“解放战争”而献身,并不是为了要为每一个人争取“生存空间”。通常,为自由而战的人,都是为了争取由他们自己或由他们的代表来治理的权力——必要的时候,只要让他们参与,或让他们以为他仍是在参与立法、及参与管理他们的集体生活的程序,他们也愿意只享有极少的自由,而被人用一种斯巴达式的严厉方式来治理。而进行革命的人所宣称的自由,也往往只是意味着由某一些特定主义的信仰者、某一种特定的阶级、或其他一些或新或旧的社会群体,来取得权力和权威而已。他们胜利,必然会使那些败退下来的人遭受挫折、有时还会使许许多多的人遭受压制、奴役、或放逐。但是,这一类的革命分子,经常觉得有必要做如下的辩解,亦即:他们的理想,就是每一个人的理想;他们认为,那些拒斥这种理想的人,虽然迷失方向,或者因为某种道德上、或性灵上的无知,而误认目标,但即使是这些人的“真实自我”,也是在追求这种理想;因此,他们可谓是自由的斗士,或“真正”自由的代表者。这些说法,和穆勒的自由观,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穆勒认为:只在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时,自由才要受限制。

今天,某些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对他们身处其中的世界,认识不清,或许就是因为他们拒绝承认这种心理上、与政治上的事实,而“自由”一词显而可见的暖昧后面,即潜伏着这种事实,他们的说辞是很明确的,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的。但是,他们却不承认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多样性的。同时,他们也不承认人类具有一种聪明智慧,能够圆满证明通往某一理想的道路,也会把人引导到另一个相反的目标上去。

七、自由与主权

法国大革命对于许多法国人而言,虽然造成了个人的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结果,但是,至少从它那雅各宾党的形式来看,它却正像许多大革命一样,是大部分觉得整个国家都获得了解放的法国人,对集体“自我导向”的“积极”自由之欲望,突然爆发的结果。卢梭曾经狂喜地指出:自由的法律,或许会比暴政的侄梏更加严苛。暴政是对人类主宰者的服务。而法律不可能变成暴君。卢梭所指的自由,并不是个人在某一特定范围内,不受别人干涉的“消极”自由;他所指的自由乃是:每一个绝对有资格成为社会一分子的人,都有资格享有公共权力,而不只是某些人才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力;而所谓公共权力,则是一种有权利去干涉每一位公民的全部生活之权力。十九世纪上半叶的自由主义者,很正确地看出,这种意义下的“积极”自由,很容易会摧毁许多他们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他们指出:全民的主权,可以很轻易地摧毁个人的主权。

穆勒曾经耐心解释说,所谓“民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并不一定就能构成“自由”,而穆勒此说是难以辩驳的。因为主持治理的人民,不一定就是被治理的人民,而民主式的主权,也不是各人治理自己的意思,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仍是“每一个人都由其余的人治理”。穆勒和他的信徒,都曾经谈到“多数人的暴权”,以及“流行感觉和意见的暴权”,并且认为这种暴权,和其他任何侵犯到人类神圣和生活领域的暴权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分别。

没有人比康斯坦将两种类型的自由之间的冲突,看得更加透彻,或表达得更加清楚。康斯坦指出:一种“无限制的权威”,即通常所称的“主权”,已经成功地倔起,因而,使这个主权从某一些人手上换到另一些人手上,并不能使自由增加,只不过是将奴隶的担子换由另外一些人来承负而已。他很合理地质问说:一个人对于他到底是被一个全民政府、一个君主、甚或一套强制性的法律所迫害的事实、为什么要那么耿耿于怀?他发现:对于那些渴望“消极”自由的人士来说,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谁”来运用这个权威,而是任何运用这种权威的人,所能拥有的权威,应该有多大。因为他相信,漫无限制的权威,不论落在什么人手里,迟早都会摧毁某些人。他认为,人类往往抗议这些、或那些统治者,是压迫者,但造成压迫的真正原因,却是“权力之累计”这一事实。

不论权力存在于何处,这种绝对权威的存在本身,就足以威胁到自由。众人一致同意牺牲自由,这个事实,也不会因为它是众人所一致同意的,便奇迹似地把自由保存了下来。如果我同意被压迫,或以超然及嘲讽的态度,来默许我的处境,我是不是因此就算是被压迫得少一点?如果我自卖为奴,我是不是就不算是个奴隶?如果我自杀了,我是不是不算真正的死了,因为我是自动结束我的生命?“全民政府是发作无常的暴权,而君主政体则是最有效、最集中化的专制。”康斯坦认为卢梭是个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卢梭曾经声称:“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人,我就等于没有奉献给谁一样。”康斯坦看不出来,即使主权操于“每个人”手中,何以它就不会压迫到它那个不可区分的“自我”成员中的某一个人?如果它决定如此做的话,它显然可以压迫到某一些人。我若是少数人之一,我当然或许宁愿让一个议会、家庭,或阶级,将我的自由剥夺以去。因为这样或许可以给我一个机会,使我有朝一日也能说服其他的人,去替我做我觉得我有权利做的事情。但是,由我的家庭、朋友或同胞,来剥夺我的自由,就自由被剥夺这一点而言,也同样有效。

在整个十九世纪中,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认为:如果自由牵涉到要“限制任何人强迫我去做我不愿意、或可能不愿意做的事”的权力,则不论假借什么理想的名义,对我强施压力,我都是不自由的;他们认为“绝对统治权”的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暴虐的理论 。“除非某些人,例如绝对的统治者、或全民议会、或议会中的国王、法官、某种权威的集合体、或法律本身(因为某些法律具有压迫性)授权人家侵犯我的自由,否则,我的自由就不受侵犯”——如果我要保障我的自由,我就不能仅发表这样的声明,就算了事。

我必须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具有某种疆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个疆界,来侵犯到我的自由。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名称或性质,来称呼决定这种疆界的规则,我们可以称这些规则为“天赋人权”、“上帝圣渝”、“自然法则”、“功利要求”或“人类的永久利益”等。我可以认为这些规则,都是“先验地”有效,或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现在看来,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部分。

真正相信个人自由中,有一个最小限度的不可侵犯部分的人士,必然会采取某一种绝对立场。因为很明显的,对所谓“多数人的统治”,是没有什么可以期望的;民主本身,从逻辑上看来,并不与多数人的统治息息相关,而从历史上看来,民主若要忠于自己本身的原则,有时便不能保护多数人的统治。有人已注意到:极少政府在促使人民产生政府所希望产生的意志之时,会发现有多大的困难。“专制的胜利,在于逼使被奴役的人,宣称他们自己是自由的”。这可能不用强迫:奴隶们可能会诚恳地宣称自己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仍然是奴隶。对于主张政治上“积极”权利的自由主义者而言,参与政府事务的主要价值,或许在于这种参与行为,是一种保护他们心目中的“终极价值”的手段,亦即是保护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手段。

但是,如果连民主政治都可以在不违反民主的原则下,压制自由,至少对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构成压迫,那么,一个社会要怎样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对于康斯坦、穆勒、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那个自由主义传统而言,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

第一,惟有“权利”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利所统治。

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

一个人未经审判就被宣称有罪、或者被一种“溯及既往的法律”惩罚;命令小孩子污蔑父母,要朋友互相背信,要军人用残酷的手法杀人;或者当人们遭受拷打、遭受谋害时;或少数人因为激怒多数人或暴君,而遭到屠杀时,所破坏的就是这些规则。即使在今天,诸如此类的行为,也会造成恐惧,纵令统治者已使这些行为,变为合法,情形也是一样。这是因为人们体认到:无论法律上作何规定,在道德上说来,人类使用某种“绝对的屏障”,以阻止某些人将他们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终究是正确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之下,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为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同时,也要看这些群体,为他们的成员——如果不是全体的话,至少也包括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所保留的“通道”多寡、及重要性如何而定。

这种观念,和那些相信“积极极”自由、或“自我导向”意义下的自由者的目的,几乎背道而驰。持有这种观念的人,想要约束威本身;而相信“积极”自由的人,则想要把权威握在自己手上。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非比稀罕。这并不是关于某一个单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解释,而是对“生命目的”的两种极为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看法。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取得某种折衷,即使是如此,我们最好也要明白这一事实。因为这两者都提出某种“绝对”的声称。而它们的要求,却无法同时获得满足。可是,我们如果无法体认到:它们两者所追求的,都是某种终极的价值,而不论从历史、或道德的观点来看,这些终极价值,都同样有权利被看做是人类的诸多利益之中,最深刻的利益之一,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对社会及道德问题,就未免太欠缺理解了。

八、“一元”与“多元”

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或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未来,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之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结实的道理之中,也或许是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曾经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离的锁链,把真理、幸福、美德都系在一起”,“而在论及自由、平等、正义时,人们大抵也有类似的看法”。

然而,这是正确的吗?事实上,我们却常常看见政治平等、有效组织、社会正义等,都和大多数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当然更不能和无所限制的“放任主义”相容;而正义、宽容、公众的与个人的忠诚、天才的要求、社会的要求之间,也会产生严重的冲突。从这些情形之中,我们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贯,人类的各种思想,当然更无法完全相容。

我们日常所经验到的世界,是同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而在这些目的和需求中,某一部分的实现,也必然会使其他部分遭受牺牲。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择的自由”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人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世界上,必能找到一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论必须牺牲多少自由,人类为了使这个最终的完美状态早一日出现,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坚信:历史上某些最残暴无情的暴君与迫害者,其所以会泰然坚信他们一切所作所为,因为目的是合理的,所以行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这种“独断式的确定感”。

我并没有说“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论是个人、国家、教会或阶级的“自我完美”,本身该受到责难;我也不是说人类在为这种理想做辩解的时候,所使用的说辞,都是在混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与心智的观念。事实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说明:国家或社会的“自我导向”的需求,推动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具影响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正的群众运动,而这种“自我导向”的需求,其中心观念,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若不认清这一,就无法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时代中,最重要的实与观念。然而,在我来看,我们却也同样可以证明:“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一的公式,使人类的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其实是虚谬的。我相信,如果人类的目的,不只一种,而这些目的并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完全排除人类生活中,发生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无论其为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冲突与悲剧。因此,“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所无可避免的一项特征。这就使艾克顿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价值。艾克顿所主张的自由,本身即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我们混淆的观念、及紊乱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随意冒出来的暂时性需求,因此,并不期盼有朝—日,会有某种万应灵丹,来解除自由的困境。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是衡量社会行动唯一的、甚至最主要的标准。我们强迫孩童受教育,同时我们也不准动用私刑。这些都是对自由的某种约束。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约束有道理,原因在于我们认为,无知的蒙昧、野蛮的教育、残酷的享乐和刺激,比我们压制它们之时所免不了的“约束”,更为不好的缘故。这样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也就是说,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宗教、理智、经济、与美学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则又和我们对人类的看法、以及对人类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关。

换句话说,这类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奠基于我们对“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在指导我们的行动。相对于穆勒所谓“萎缩偏枯的”、“狭隘扭曲的”人性而言,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呢?这就端视我们的价值观念而定。我们若反对有关检查制度或个人道德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忍受的侵犯,则我们必先相信,这类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是一个善的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或径直是任何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而维护这样的法律,就是主张这些需求,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认定,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一主观的标准所决定,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自由。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曾经很正确地提醒我们:不论强者的力量,是身体上的,或经济上的力量,我们都必须对他们的自由,加以限制。这句格言,值得我们尊重,并不是因为这是某种“先验的”规则,从而在这规则下,对一个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逻辑上即蕴涵了对和他一样的别人的自由之尊重,而只是因为,在人类的天性之中,对“正义原则”的尊重、或对显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耻感,与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们不能拥有所有的东西”,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

柏克呼吁我们要经常补偿、协调、与制衡;穆勒呼吁我们要做新的“生活实验”,虽然这种实验可能总是有差错的地方。正是因为知道:即使在一个全由然善良而理性的人们与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构成的理想世界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直接了当的、确定无疑的解答,这不仅在原则上是如此,在实际上也是如此。承认这一事实,可能会使那些寻找终极的解决之道、以及寻求独一无二、包罗一切、永久有效的体系的人士,为之疯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样,认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从中产生直截的事物”这一真理的人,却无法不获致这样的结论。

无论是从理智上、或情感上来讲,“一元论”(monism)及对惟一标准的信仰,都是使人获得最深刻的满足感的东西,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不必多加强调。这惟一判断的标准,不论是来自对未来某种完美境地的憧憬。于是,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竟取得了“先验的”理由。为了维持我们的绝对范畴或理想,而牺牲人类性命,是同时违反科学原则、及历史原则的;而在我们这时代,右派与左派的人士中,都同样有不少人仍持上述这种削足适履的态度,这和尊重事实的人所持有的原则,是互不相容的。

在我看来,“多元主义”(pluralism)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确、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人性。多元主义比较真确,因为它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必都能用同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其中有许多还不断互相对立抗争。认为所有的价值,都可标刻在同一个尺度上,我们只要加以检视,即可以决定何者为最高价值,这一类论调,在我看来,似乎违背了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由的行为者”的知识,而且将道德抉择,误视为原则上可以用计算尺衡量完成的一种工作。主张在某种终极的、调和万物而又确可实现的“综合”之中,“责任即是利益”、“个人自由即是纯粹的民主政治(或集权国家)”,只是在“自欺”或“伪善”之上,蒙覆一层形上的遮掩物的行为而已。

人类本来就具有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的潜能,人类已经发现他们的生活之中,有许多对人类的自都发展而言,系属不可或缺的东西;多元主义不会假借某种遥远而不能自圆其说的理想之名义,来剥夺他们这些东西,如某些“体系建构家”所做的那般,因此,多元主义比较合乎人性。到了最终,人类总要在诸多终极的价值之间,加以选择;他们之所以照他们的方式去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思想,取决于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无论如何,这些范畴与概念,在长久的时间与广袤的空间之中,已是他们的存有与思想,以及他们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部分因素。

在我们这个已趋没落的资本主义文明中,这种“能自由选择”的,但不主张这些目的“永远正确”的理想,以及与此有关的“价值多元主义”(the pluiarism of values),或许只是一种晚出的成果;或许是远古时代及原始社会从未体认到,而后世子孙也将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却仍不太了解的一种理想。这或许会是事实,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却不必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的结论。“原则”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其有效持续,就变得比较不够神圣。坦率说来,想要保证我们的价值,在某种客观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与稳固,这种欲望,或许根本只是对“童稚性的确定感”、或对我们原始时代想象中的“绝对价值”之渴望而已。我们这个时代里,一位可敬的作家曾经说过:“文明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在于文明人既了解他的信念之‘真确性’是相对的。而又能够果敢地维多护那些信念。”我们内心或许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较此更进一步的东西,这欲望本是一种深刻的、不可救药的形上需求,然而,让这种欲望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也正是道德与政治上,一种同样深刻、而却更危险的不成熟之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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